1、Q:當我開始為僱主工作時,須注意甚麼?
A:你應該出示辦理有關證件費用的收據,以便僱主發還該等費用給
你。你亦應該要求僱主解釋你的職務,及瞭解僱主的要求。你應擔當僱傭合約附錄「住宿及家務安排」*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。你應保管你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(如身份證、護照等)。任何人士,包括你的僱主或職業介紹所的工作人員,都不應未經你的允許替你保管這些檔。
ID407g:经修订的住宿及家务安排
2、Q:我可否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居住?
A:不可以。你必須按「標準僱傭合約」第3條的規定,在僱主的住所工作及居住。你的僱主必須按照僱傭合約附錄「住宿及家務安排」*內所規定的標準,為你提供免費住宿。
(如有關在外間住宿的安排在2003年4月1日前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,只要有關僱主一直僱用外籍家庭傭工(當中不可以中斷超過6個月),則其傭工仍可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住宿。)。
ID407g:经修订的住宿及家务安排
3、Q: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,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?
A:不可以。根據《入境條例》的規定,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,即屬違法。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。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,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當傭工。
ID407F:僱傭條例
4、Q: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,我應該怎樣辦?
A: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。
5、Q:有關我在香港工作時的人身安全和權益,須注意什麼?
A:如你遭受身體傷害或個人安全受到威脅,應立即致電警方緊急熱
線“999”求助。如你未獲支付工資或你的任何僱傭權益受損,應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“2157 9537”或親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查詢及求助(請參閱第3及12章)。自行保管你的護照和香港身份證。沒有其他人士可替你保管護照。你不應簽署任何你不明白或不同意的檔案。
6、Q:申請時的錯誤及困難(佣工)
A:由於天災如颱風或在原居地遺失了身份證明文件,需要補領,因而延誤了來港時間。
出生證明書上名字串錯或與出國證件不符。
由於外傭原居地通訊落後或外傭出外遠行,故未能及時往當地外傭中心報到。
在旺季期間,如聖誕節、復活節、暑假、新年期間,機位可能較為緊張,影響外傭到港時間。
